对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讨的论文

时间:2024-08-27 22:32:52
对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讨的论文

对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讨的论文

引言: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立法应用主要就是为了针对受害者实施相应的补偿和救济,这也是对于受害者进行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其作为民商法中比较特殊的制度类型在实际应用中发挥出了较强的积极作用和效果,尤其是对于责任人合约的遵循以及交易安全的保护发挥出了重要的价值; 但是在当前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应用过程中,因为其适用性问题也出现了各种纠纷和矛盾,这些都影响着连带责任的最终应用效果,因此,基于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进行全面分析,了解其基本的规定以及存在的各种类型,并且针对现阶段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缺陷进行把关,采取合理的对策进行应对,最终才能够提升连带责任的应用可靠性。

一、连带责任概述

在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给连带责任下一个较为明确的概念定义,相关法律学者往往都是从不同角度来进行连带责任的探究和分析,但是连带责任的主要内涵和基本责任却能够得到相应的统一,其主要就是指责任中任何一个主体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具体而言,按照民商法中的相关规定,因为一方原因而造成受害者出现损失时,多个责任人需要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者是其它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的承担并非依据在具体的责任事故中所占的份额来确定,而是需要共同承担所有责任,责任的消除也是按照所有责任的全部履行为最终目的,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责任人对于所有的责任进行了承担,那么相应的共同责任也就消失。针对这种连带责任的应用来说,其确实也能够对于相应的受害者发挥较强的保护效果,尤其是对于一些财产侵权问题的处理和保护价值是比较有效的,在当前民商法的应用中得到了一定的价值体现。

基于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来说,其最为典型的一个特点就是连带性,这也是最为本质的一个属性特点,其基本的表现有以下几点: 首先,从责任方来看,其涉及到的人员应该是两个以上,也就是一般所说的连带责任人和责任人; 其次,在清偿责任的执行中,具备着一定的可替代性,也就是说,并没有针对总的清偿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各个责任人均可以承担所有责任; 最后,从连带责任人和责任人的关系中来看,一般均为比较密切的利益关系或者是共同承担风险的关系。

从连带责任的具体执行过程中来看,除了表现出了明显的连带性特点之外,还需要满足一些基本的构成要求,比如对于债权人和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关系来说,其应该满足具备一定的债务关系,并且相应的客体必须要是种类物,只有种类物才能够进行分别承担,尤其是对于一些财产责任来说,更是比较典型的一种客体。基于这种连带责任的具体履行和落实来说,必须要确保其具备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或者是由当事人进行约定,相应的约定主要就是通过以往签订的担保合同来体现。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基本类型

基于当前我国现阶段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具体表现来说,其涉及到的基本类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1) 多人共同侵权造成的连带责任。从连带责任的具体侵权过程中来看,如果是由于多人共同侵权所造成的受害人损失问题,则必须要由所有的侵权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而也就形成了连带责任。这种共同侵权问题在我国民商法处理中是比较常见的,多人蓄意或者是过失造成受害者的权益受到损失,进而也就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基于这种多人共同侵权所造成的连带责任来说,当前存在的主要纠纷就是对于多人行为的判定存在一定的问题,难以直接判断多人是否均存在明确的过失或者是蓄意伤害行为,进而也就导致法院在进行审判中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针对这一问题,当前普遍的处理手段就是在参考多人过失的基础上,要求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 2) 多人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连带责任。该种类型的连带责任主要就是指由于两人以上共同的危险行为给他人所造成的危险而带来的损失,进而也就需要共同进行清偿责任的承担,其实这可以说也是共同侵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样也就要求按照连带责任进行处理。

( 3) 合伙联营过程中产生的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对于连带责任的应用还涉及到了合伙以及联营方面,其主要就是指多人合伙进行相关商业活动,并且在具体的商业操作和运行中也均对该项目承担责任,在享受相关权限的同时,如果出现了对于他人的侵权或者是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也就需要共同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这一类型的连带责任在当前我国是比较常见的,为了更好地保障其在清偿过程中能够得到较好的执行,一般可以按照合伙人中各自所占的股份进行相对应的赔偿,这一点在合同中应该也会有所涉及。

( 4) 委托代理行为造成的连带责任。因为委托代理方在相关行为的处理和执行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进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现象也会涉及到连带责任。这种因为委托代理所造成的连带责任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比如当委托代理合同签署不明确,进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就是一种最终常见的代理责任形式; 代理人员在指导被代理人所要求代理的行为违法,但是依然从事代理行为的话,同样也会形成代理责任; 代理人与第三方串通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话,代理人和第三方则出现了连带责任; 代理人进一步的委托下一级单位从事代理工作,进而造成他人受损问题的话,同样也会出现代理责任。

( 5) 共同责任带来的连带责任。对于多方在相关问题中存在着共同的责任,进而也就需要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点在很多行业中都得到了应用,比如对于工程行业来说,如果在工程实施中出现了工程事故的话,则需要分析相应的责任问题来源,一半设计单位、施工方以及管理方均具备着相关责任,进而也就形成了连带责任; 对于子女的抚养以及老人的赡养来说,同样需要作为夫妻的共同责任来进行承担,进而同样也涉及到了连带责任。

( 6) 雇佣人员导致的连带责任。在人员的雇佣过程中,因为该被雇佣人员的不当操作而给他人带来损失和伤害的话,雇主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就形成了连带责任。这种人员雇佣过程中出现的连带责任,不论被雇佣人员是否存在蓄意伤害或者是过失,都需要雇佣者承担一部分的责任;此外,对于帮工来说同样如此,只要帮工人员在采取相关操作之前获得了被帮工人员的认可,那么一旦出现了问题,被帮工人员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 7) 保证行为造成的连带责任。对于当事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而债务人在相应期限内无力偿还相关债务时,保证人同样也就承担着相应的连带责任,这一点在贷款中表现的最为突出,保证人需要和债务人在发生违规

( 四) 提升学生主动参与课程的能力

公安工作对于学生的实作能力、思辨能力、创新能力特别看重,实作能力强调的是学生对公安实际工作的上手能力,能够很快适应基础工作; 思辨能力强调的是学生在公安实际工作中应勤于思考、辩证地看待问题,找出事物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创新能力强调的是学生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善于发现、总结,不拘泥形式和过往,不断发散思维、推陈出新。而新媒体技术的融入,可以使学生更加便捷、更为自主的`参与到课程设计中来,如利用电子图书馆查找典型案例自行设定想定作业,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自主设计抓捕行动方案,利用媒体目前报道的热点话题展开分析、讨论等,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核心能力进行反复锻炼,最终为专业人才的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新媒体在公安院校教学应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诚然,新媒体对公安院校的教学模式改革帮助的巨大的,效果是显著的,但我们同时也应当清楚的看到,对于新媒体技术的运用也相当持理性、科学的态度。因此,在公安院校的教学过程中,我们在对新媒体的应用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一) 对教师提出了更高要求

公安工作实践性强,并非都是高科技、高难度,在很多方面都是一种经验的传承,这种经验的传承对于一名公安院校的学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不能一味地强调新媒体技术在教学中的作用,而忽略了这些宝贵的经验。这实际上对公安院校的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既要了解、掌握公安工作实际情况,有较为丰富的公安实战经验,又要紧跟时代步伐,努力将新媒体的应用作为丰富教学手段、提升教学质量的方法,要尝试将传统教学方法和新媒体的运用做到有效融合,否则就将会出现顾此失彼、本末倒置的现象。

( 二) 注意“量”和“度”的结合

我们对新媒体的使用还要注意“量”和“度”的有机结合,千万不要为了使用新媒体而使用新媒体,切不可过度堆砌信息,造成华而不实,也不可对学生利用新媒体做与课堂无关的事不闻不问,而应当精心组织、科学策划教学内容,以人才发展的实现需求为指引,明确新媒体在教学过程中的定位,不搞花架子,不喧宾夺主。不同的教学内容及教学目的,要选择不同的教学媒体,并与之有机的结合,优势互补,根据教学目标的需要,选用恰当的媒体和表现方式,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 三) 注意保密问题

虽然作为公安院校的学生可以接触到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新媒体系统,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内部规章制度,也应当注意保密问题。一方面,教师在涉及到一些有保密要求的或是特别敏感的信息上不得随意向学生透露,必竟学生尚未获得警察身份,还将受到诸多限制。另一方面,学生在利用公安内部信息完成教学内容时也要注意自觉保守秘密,切不可将不应发散的信息对外传播,否则,以新媒体实时共享和快速扩散的特性,极有可能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和难以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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